因聲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,下列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(滅失),根據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補發,現聲明人聲明該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作廢。
序號
權利人
不動產權證書(證明)號
坐落
聲明人
1
竹口林業站
慶字第07949號
慶元縣竹口鎮楓堂村
慶元縣永青國有林場(徐景偉)
特此聲明
聲明人:慶元縣永青國有林場(徐景偉)
2026年6月4日